一、就业
(一)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发放
1.奖补对象
为我区规模以上企业及经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在我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确认)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
2.补贴标准
按照高校毕业生(本科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500元,普通工每人300元标准予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每家机构当年累计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二)鼓励输送毕业生来岚就业有关政策
1.奖补对象
为我区输送毕业生(就业须满3个月,以社保缴纳记录为依据,毕业生按在我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确认)并与我区建立人力资源协作基地的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补贴标准
院校每年协助推荐20名以上毕业生到我区企业就业的,予以3万元奖励补助,每超过10名,再增加1万奖励补助,每家院校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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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春节期间企业稳岗留工工作
1.奖补对象
经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当年春节当月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当年2月份用电量不低于上一年12月用电量70%且当年2月份日均用电量大于800千瓦时,用电数据以平潭供电公司提供数据为准)的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不含发电和转供电企业)。
2.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当年2月份实际缴纳社保职工人数以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补,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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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社保补贴发放
1.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1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小微企业;
(3)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岚自主创业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2.补贴标准
(1)符合补贴对象条件1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符合补贴对象条件2的,按小微企业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3)符合补贴对象条件3的,补贴标准同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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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1.补贴对象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2. 补贴标准
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补贴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六)赴省内外招聘奖补
1.补贴对象
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入区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参加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赴省内、外招聘活动,或经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到异地参加或举办招聘活动的企业。
2.补贴标准
按每家企业省外不超过3000元/次、省内不超过1000元/次进行一次性补助,据实报销,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
3.申请材料
(1)企业外出招聘奖补申请报告。
(2)《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企业外出招聘补助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与申请报告相符的佐证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
4.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七)跨省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就业奖补
1. 补贴对象
2024年9月30日前,本年度吸纳省外脱贫人口在本企业连续就业1个月以上(含1个月,下同)且缴纳1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任一险种)平潭综合实验区用工企业。本年度脱贫人口在多个企业就业的,以最后的就业企业作为享受主体。本年度所有的吸纳跨省脱贫人口就业奖补政策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执行。
2. 补贴标准
根据2024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平潭综合实验区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资金及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省里“省际劳务协作对接服务平台”录入的本年度在我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省外脱贫人口数进行资金平均分配。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八)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3-12个月见习期)的除行政机关、参公群团、参公事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2.补贴标准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生支付不低于2500元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财政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给予用人单位见习补贴,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3.联系电话:0591-38711110
(九)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 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 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8)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9)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具有福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十)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1.补贴对象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补贴标准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申请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联系电话:0591-38711110
(十一)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申请条件
每年发布约34个省级岗位,招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到我区乡镇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工作,服务期2年,服务期间给予生活补贴、缴交社会保险及意外险、一次性安家费补贴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期满优惠政策。
2.申请渠道
申报时间内登录“福建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十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 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 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8)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2.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每月2000元/人,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上。(机关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包干的公用经费内自行解决。)
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招纳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区社会事业局按用人单位实际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保险费。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十三)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行免申即享)
1.补贴对象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即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
2.补贴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予以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 予以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2. 联系电话12345转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科
(十四)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最长三年的补助。
(1)就业困难人员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人员可同时申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上记载的毕业时间为准。首次申领在规定的年限内的,第二年、第三年可按规定继续申领补助(不超过3年)。
3.联系电话12345转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科
(十五)就业岗位推荐
1.帮扶对象
有意向来岚求职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
3. 申请渠道
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点击“立即登记”,填写相关信息,区社会事业局将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就业帮扶工作。
3.联系电话:0591-38711110
二、创业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补贴对象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台湾同胞。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补贴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3.申请渠道
区内各银行进行资质前端审核。
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区内首次登记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当前仍在正常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2.补贴标准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三)“马兰花”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
满16周岁,进行过实名制登记的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2.补贴标准
马兰花“SYB”创业培训、马兰花网络创业培训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1500元/人补贴。培训完成后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按就业人数给予300元/人一次性补贴;培训完成后成功创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按创业人数给予500元/人一次性补贴。该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四)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补贴
1.补贴对象
(1)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
(2)获得区级以上创业资助项目的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
2.补贴标准
按实际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1万,资金从创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五)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补贴对象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固定办公场地且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
2.补贴标准
对获评我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从省级创业支持资金中给予30万元补助。授牌当年拨付2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拨付10万元。对获评省级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获评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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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4年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1.申报对象
(1)申报人包括两类群体:
ü 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
ü 毕业五年内(毕业证书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上述群体须提供教育部留服认证相关材料)。
(2)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
(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30%(含30%)。
往年已获得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和资助资格。
2.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人须通过网上申报,同时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
(1)申报人身份证(港澳高校毕业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高校毕业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主体资格证照)。
(3)申报人出资材料
ü 公司、合伙企业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表(需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档案专用章);
ü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备案的章程;
ü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逾期不再受理,提交信息和资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材料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和资助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工作中如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障处一联系。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